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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生产许可证基本条件——试安装要求(TSG 07-2019版)
点击次数:987  更新时间:2020-03-06  【打印此页】  【关闭

电梯生产许可证基本条件——试安装要求


(1)申请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的单位,应当试安装所申请相应许可子项目的样机各1台,样机参数应当符合本附件表4的要求。

(1)安装单位应当完成试安装样机的安装调试,并且自检合格,自检报告应当经委托其安装的制造单位确认。

(1)垂直电梯的试安装样机应当安装在申请单位自有或者委托其安装的制造单位的试验井道内,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样机应当安装在申请单位自有或者委托其安装的制造单位的试验场地内。

4   样机参数

许可子项目

样机参数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

额定速度V6.0m/s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

额定速度V2.5m/s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

参数不限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额定载重量Q1000kg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提升高度H6m或者使用区段长度L30m

液压驱动电梯

参数不限

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参数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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