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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生产许可证基本条件——试制造要求(TSG 07-2019版)
点击次数:1029  更新时间:2020-03-06  【打印此页】  【关闭

电梯生产许可证基本条件——试制造要求



(1)申请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试制造所申请相应许可子项目的样机各1台。

(2)垂直电梯的试制造样机应当安装在制造单位的试验井道内,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试制造样机应当安装在制造单位的试验场地内。制造单位应当完成试制造样机的安装调试,并且自检合格。

(3)试制造样机的参数应当符合表4的要求。

4   样机参数

许可子项目

样机参数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

额定速度V6.0m/s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

额定速度V2.5m/s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

参数不限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额定载重量Q1000kg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提升高度H6m或者使用区段长度L30m

液压驱动电梯

参数不限

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参数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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