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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生产许可证基本条件——试验装置要求(TSG 07-2019版)
点击次数:1059  更新时间:2020-03-05  【打印此页】  【关闭

 电梯生产许可证基本条件——试验装置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符合表3要求的试验装置。

3 试验装置

许可子项目

试验装置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

(1)控制柜功能检测装置;

(2)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装置;

(3)门摆锤冲击试验装置;

(4)制动器可靠性试验装置;

(5)限速器静态提拉力测试装置;

(6)门锁装置可靠性试验装置;

(7)盐雾试验设备;

(8)高低温试验设备;

(9)紫外线老化试验设备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要求的试验装置(1)(4)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要求的试验装置(1)(4)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1)控制柜功能检测装置;

(2)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装置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1)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控制柜功能检测装置;

(2)梯级(踏板)滚轮可靠性试验装置;

(3)制动器可靠性试验装置;

(4)制动距离和制动减速度检测设备;

(5)运行速度检测设备

液压驱动电梯

(1)控制柜功能检测装置;

(2)液压泵站的电磁阀可靠性测试装置

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控制柜功能检测装置


    评审要求解读:    

    1、试验装置的管理台帐、档案、周期计量检定计划和在有效期内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2、管理台账、检测仪器和试验装置实物与检定或校准证书上的信息应当一致。 管理台账内容至少包括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内部管理编号、设备状态、保管部门(地点)等信息,档案至少包括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检定校准证书、操作作业指导文件、使用维修保养记录等有关资料。

    3、各许可子项目用控制柜功能检测装置、制动器可靠性试验装置等不能溯源计量的试验装置,应提供自校规程及按照规定进行自校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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